標購人標購本園區土地,須承諾於本府核發所有權移轉證明書件(或發給土地使用同意書)收文日次日起3年內完成使用,惟倘因整體產業環境、經濟景氣循環或國內外貨幣政策變化等特殊情況致無法於期限內完成使用,標購人得向本府申請展延,展延次數以1次為限,展延期限並不得超過1年,未於該等期限內完成使用者,本府得依其所購買土地總價扣除其3%做為未於期限內完成使用之違約金後無息買回;另標購人不得於完成使用前將全部或一部分土地轉讓供他人使用。並同意將上開內容於土地登記簿做限制條件預告登記。完成使用係以取得建築物使用執造及營運所需證照,且建築物建蔽率不得低於承購土地面積之30%為認定標準。本園區土地因法院拍賣等所有權移轉者,受讓人須依本園區產業用地標售要點規定檢送原料來源及性質說明、產品製造流程說明、投資營運計畫書及污染防治(制)說明書等資料至本府審查同意,並於審查同意後,仍受第一項於期限內完成使用與限制條件預告登記及第二項完成使用認定標準之限制。標購人及前項受讓人均需依本府同意之投資營運計畫書內容完成建廠及營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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